不使用冲突矿产申明
1. 本公司所有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中所使用或包含的金属没有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定义见注1)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的“冲突矿产”(定义见注2)。
2. 本公司将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并回复有关“冲突矿产”的调查及提供其他资料,并承诺所回复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公司承诺将建立与相关法令(包含但不限于美国Dodd-Frank法案第1502条)、及相关机构(如OECD或EICC)所公布的指引相一致的完整冲突矿产政策、管理体系及调查框架,并以相同标准要求本公司供应商。
注1: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包括:(a)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尚比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中非共和国;(b)未来包含前述国家部分或全部领域的新国家(地区)及现有国家(地区)。
注2:“冲突矿产”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的锡石、黑钨、钶钽铁矿和黄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属,特别是金(Au)、钽(Ta)、锡(Su)和钨(W)金属原料。 “使用或包含之金属没有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包括金属的采挖、冶炼、成型及其它制造加工工序均不发生在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